拍賣抵押物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民事),司拍字,104年度,115號
ILDV,104,司拍,115,2016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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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104年度司拍字第115號
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勝宏
相 對 人 游丁憲
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。
聲請程序費用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最高限額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,得聲 請法院拍賣抵押物,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,民法第873條 第1項、第881條之17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相對人於民國(下同)102年10月14日 為擔保借款人天富展業有限公司現在及將來所負之一切債務 ,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新台幣(下同)000000 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予聲請人,其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 132年10月10日。而借款人曾依序分別於104年4月24日、27 日、28日、29日、30日向聲請人借貸0000000元、0000000元 、908549元、209916元、0000000元,合計0000000元,然借 款人並未依約予以清償,尚欠本金0000000元,依渠等間之 約定,上開借款視為全部到期,為此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之 抵押物等情。
三、本件據聲請人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、他項權利證明書 影本、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、動用申請書影本、天富展業 有限公司聯徵與放款資料影本等件為證,經核尚無不合,應 予准許。
四、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、第24條第1項、民事訴訟法第78 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司法事務官 蔡子偉
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仟元。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,得提起訴訟爭執之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7 日
書 記 官 吳慧芳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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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天富展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