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5號
上 訴 人即
原 告 旺盛營造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桂玉
被上訴人即
被 告 李文正
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,上訴人不服民國105年2月4日
本院第一審判決,提起上訴到院,經核本件之訴訟標的金額即上
訴利益為新臺幣(下同)14,356,130元,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7,
552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,命上訴人於收
受本裁定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,逾期即駁回其上訴,特此裁定
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
法 官 郭淑珍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書記官 馬竹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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