保護管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聲字,105年度,192號
ILDM,105,聲,192,20160317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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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聲字第192號
聲 請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受 刑 人 黃麟詠
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,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
束(一百零五年度執聲付字第二二號)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黃麟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。
理 由
一、查受刑人黃麟詠前因犯強盜、毒品及竊盜等案件,經法院判 處有期徒刑確定並執行在案。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 於民國一零五年三月十一日以法授矯字第一0五0一五四六 000號函核准假釋,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後,刑 期屆滿日期為一零七年五月十三日而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 保護管束,本院經審核屬實,認聲請為正當。
二、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,刑法第九十六條但書 、第九十三條第二項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
刑事第五庭法 官 陳嘉年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送達後5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。(需附繕本)
書記官 吳昕儒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7 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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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