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05年度,3號
ILDM,105,交重附民,3,20160331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5年度交重附民字第3號
原   告 龍素珠
被   告 世久企業社即葉陳權
      陳志彥
上列被告因本院105年度交訴字第10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
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,請求損害賠償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。
理 由
一、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,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 審判者,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,刑事訴訟法第 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被告陳志彥被訴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龍素珠提起 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,查有前項情形,爰依上開法條 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 官 陳世博
法 官 陳嘉年
法 官 李 岳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姚國華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