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462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告 章雅婷
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黃之中
上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應依通常程序審判之。 理 由
一、按除被告所犯為死刑、無期徒刑、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之罪或高等法院管轄第一審案件以外之罪,被告於準備 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審判長得告知簡式審判程 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、辯護人、代理人及輔佐人之意見後 ,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;又法院為前項裁定後,認為有不 得或不宜者,應撤銷原裁定,依通常程序審判,刑事訴訟法 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被告章雅婷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,前經本院裁定進 行簡式審判程序,茲因發現案件有不宜行簡式審判程序之情 事,揆諸上開規定,自應撤銷簡式審判程序,依通常程序審 判。
三、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、第273條之1第2項,裁定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
法 官 呂俐雯
法 官 林楨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書記官 邱淑秋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