竊盜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易字,104年度,402號
ILDM,104,易,402,20160324,2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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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      104年度易字第402號
公 訴 人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
被   告 黃志強
選任辯護人 曾威龍律師
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,經檢察官提起公訴(104年度偵字第985號
、104年度偵字第1062號、104年度偵字第1216號、104年度偵字
第2035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096號、104年度偵字第2203號、104
年度偵字第4363號、104年度偵緝字第79號、104年度偵緝字第83
號、104年度偵緝字第84號),被告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,
經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,並聽取當事人之意見後,逕依簡式審
判程序判決如下:
主 文
黃志強犯附表㈠、㈡、㈣、㈥、㈦、㈧、、、、至「罪名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㈠、㈡、㈣、㈥、㈦、㈧、、、、至「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期徒刑貳年陸月,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。又犯附表編號㈢、㈤、㈨至、、「罪名」欄所示之罪,各處如附表編號㈢、㈤、㈨至、、「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,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,附表編號㈩、所示未扣案之鋸子壹支、鐵撬壹把均沒收。
事實及理由
一、本案犯罪事實、證據及所犯法條,除證據欄增列:「被告黃 志強於本院審理時之自白」外,其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之 記載(如附件)。
二、本件係經被告黃志強於準備程序為有罪之表示,而經本院裁 定以簡式審判程序加以審理,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2、第 159條第2項之規定,不適用傳聞法則有關限制證據能力之相 關規定;並得依同法第310條之2準用第454條之規定製作略 式判決書。
三、被告黃志強持以犯附表編號㈤之鉗子1支、編號㈩之鋸子1支 、編號之鐵撬1支,均足以供兇器使用而對人之身體、生 命造成危險,是核被告附表編號㈤、㈩、所為,均係犯刑 法第321條第1項第3款攜帶兇器竊盜罪。被告黃志強所犯附 表編號㈢之部分,與鄭開原李禧駿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 ,為共同正犯。被告黃志強所犯附表編號㈨之部分,與游馥 駿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被告黃志強所犯附 表編號之部分,與陳長興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 正犯。被告黃志強所犯附表編號之部分,與李禧駿有犯意 聯絡及行為分擔,為共同正犯。又被告黃志強著手附表編號 、竊盜行為之實施而未至取得財物之結果,為未遂犯,



均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未遂犯之規定,減輕其刑。爰審酌 被告黃志強不思循正當途徑獲取財物,恣意竊取他人財物, 毫無他人所有物之概念,兼衡被告所犯本案多次竊盜犯行, 素行不佳,及其犯罪之動機、目的、手段、所生危害、犯後 於本院審理時坦認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,各處如附表編號 ㈠至「宣告刑」欄所示之刑,並就附表㈠、㈡、㈣、㈥、 ㈦、㈧、、、、至合併定其應執行之刑及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;就附表編號㈢、㈤、㈨至、、合併定其 應執行之刑。又附表編號㈩、所示未扣案之鋸子1支、鐵 撬1把,均係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,雖未扣案然不能證 明業已滅失,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均諭知沒收。至被 告持以犯附表編號㈤之鉗子1支,並非被告所有之物,爰不 諭知沒收,併予敘明。
四、公訴意旨雖以被告自103年起已有多次竊盜犯行,再犯本件 如附表所示之竊盜罪,顯有犯罪習慣,而聲請諭知刑前強制 工作。惟按保安處分係針對受處分人將來之危險性所為之處 置,以達教化、治療之目的,為刑罰之補充制度。我國現行 刑法採刑罰與保安處分雙軌制,係在維持行為責任之刑罰原 則下,為協助行為人再社會化之功能,以及改善行為人潛在 之危險性格,期能達成根治犯罪原因、預防犯罪之特別目的 。是保安處分中之強制工作,旨在對嚴重職業性犯罪及欠缺 正確工作觀念或無正常工作因而犯罪者,強制其從事勞動, 學習一技之長及正確之謀生觀念,使其日後重返社會,能適 應社會生活。刑法第90條第1項規定:有犯罪之習慣或以犯 罪為常業或因遊蕩或懶惰成習而犯罪者,得於刑之執行完畢 或赦免後,令入勞動場所,強制工作。即係本於保安處分應 受比例原則之規範,使保安處分之宣告,與行為人所為行為 之嚴重性、行為人所表現之危險性及對於行為人未來行為之 期待性相當之意旨而制定,而由法院視行為人之危險性格, 決定應否令入勞動處所強制工作,以達預防之目的(最高法 院94年度台上字第6519號判決意旨參照)。查被告雖於103 年間,因竊盜案件,經本院103年度簡字第848號判決判處拘 役40日確定,然該次竊盜案件判決確定日為104年2月2日, 係在本件如附表所示之犯罪行為之後,尚難循此遽認被告有 犯罪之習慣,已非無疑,又被告雖因頓生貪念而於如附表所 示之時間行竊取他人財物之舉,亦難見其犯罪動機係出於犯 罪之習慣,足徵被告僅係因一時貪念而觸及法網,則其行為 之嚴重性及所表現之危險性尚非至鉅,尚可期待其經本案判 決確定並執行完畢後,回歸社會並以己力謀生。因之,尚難 徒因被告有上開竊盜犯罪科刑前案紀錄,遽認被告有犯竊盜



罪之習慣或因遊蕩、懶惰成習而犯罪,且卷內亦無其他積極 之證據足認諭知被告強制工作,乃係矯正其竊盜犯行之唯一 方法,是依憲法比例原則之要求,審酌以強制工作之手段間 與達成矯正被告犯罪之目的間,應合乎一定之比例,並求得 法益間之均衡,本院認所宣告之有期徒刑業與被告犯行之處 罰相當,已足收儆懲之效,尚無另宣告強制工作以預防矯治 其社會危險性之必要,爰不另諭知於刑之執行前令入勞動場 所強制工作,併此敘明。
據上論斷,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、第299條第1項前段、第310條之2,刑法第28條、第320條第1項、第3項、第321條第1項第1款、第2款、第3款、第4款、第2項、第25條第2項、第41條第1項前段、第8項、第51條第5款,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、第2項前段,判決如主文。
本案經檢察官張立言到庭執行職務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楨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,並應敘述具體理由。若未敘述理由者,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(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)。 書記官 邱淑秋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
刑法第320條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,為竊盜罪,處5 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 5 百元以下罰金。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,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,依前項之規定處斷。
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刑法第321條
犯竊盜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處 6 月以上、5 年以下有期徒刑,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:
一、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、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者。二、毀越門扇、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。三、攜帶兇器而犯之者。
四、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。
五、乘火災、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。
六、在車站、埠頭、航空站或其他供水、陸、空公眾運輸之舟、 車、航空機內而犯之者。
前項之未遂犯罰之。




附表:
┌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編│行為人│ 竊盜時間、地點、方式 │所犯法條 │罪 名 │宣告刑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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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㈠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0月4日4時許,在宜蘭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縣頭城鎮○○路0段000號前,趁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林儀雄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持自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備之鑰匙1支竊得林儀雄所有停 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放在該處之車牌號碼00-0000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自小貨車1部後以之做為代步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具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㈡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0月9日凌晨1時許,在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宜蘭縣頭城鎮○○路0段000號前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,趁莊明榮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竊得莊明榮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號DM-2430號自小貨車1部後以之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做為代步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㈢│黃志強黃志強鄭開原(已審結)、李│刑法第321 │結夥三│黃志強犯結夥三人│
│ │ │禧駿(另行審結)共同基於意圖│條第1項第4│人竊盜│竊盜罪,處有期徒│
│ │ │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聯絡,於│款 │罪 │柒月。 │
│ │ │103年10月9日3時許,分別駕駛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前揭竊得之車號00-0000號、Q3-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890號及DM-2430號自小貨車,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前往陳子超位在宜蘭縣冬山鄉安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平一路128之1號倉庫,趁陳子超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開啟倉庫鐵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捲門後,由黃志強李禧駿下手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行竊、鄭開原把風接應之方式,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共同竊得梨花木桌2張及DVD播放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器1台後搬運至上開自小貨車後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逃離現場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㈣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0月25日凌晨1時許,在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宜蘭縣頭城鎮○○路0段000號前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



│ │ │,趁張德源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持自備之鑰匙竊得張德源所有之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車號00-0000號自小貨車1部後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做為代步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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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㈤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1 │攜帶兇│黃志強犯攜帶兇器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日14時30分許,在│條第1項第3│器竊盜│竊盜罪,處有期徒│
│ │ │ 宜蘭縣頭城鎮○○路0段000號 │款 │罪 │柒月。 │
│ │ │(欣欣修車廠),趁林家正疏於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看管財物之際,隨意撿持該修車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廠客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鉗子1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支,竊得林家正所有之車號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-RM號自小客車汽牌2面後,改懸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掛於前揭竊得之車號00-0000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自小貨車以躲避警方查緝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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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㈥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4日凌晨1時13分,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在宜蘭縣壯圍鄉○○路0段000號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騎樓處,趁林錫現車門疏未關緊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之際,竊得林錫現所使用停放於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該處之車號00-0000號自小貨車1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部後以之做為代步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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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㈦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4年3月6日7時許,在宜蘭縣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礁溪鄉林尾路段工地組合屋旁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趁林庭福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自備之鑰匙開啟林庭福所有之82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03-TN號自小貨車後作為代步之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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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㈧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4日19時許,在宜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礁溪鄉○○路0段000號前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趁賴基銘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持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自備貨車鑰匙竊得賴基銘基所有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-0000號自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小貨車1部後後作為代步之工具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。 │ │ │ │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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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㈨│黃志強黃志強游馥駿(已審結)共同│刑法第321 │踰越牆│黃志強犯踰越牆垣│
│ │ 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│條第1項第1│垣、侵│、侵入住宅竊盜罪│
│ │ │聯絡,於103年11月25日3時50分│、2款 │入住宅│,處有期徒刑柒月│
│ │ │許,駕駛黃志強前揭竊得之車號│ │竊盜罪│。 │
│ │ │Q3-9572號自小貨車,前往宜蘭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縣五結鄉○○○路000號,趁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姿伶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由黃志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強及游馥駿攀越圍牆進入黃姿伶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經營管理之民宿內,由黃志強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自備之鑰匙開啟落地窗後侵入屋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內,與游馥駿共同竊得液晶電視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3台得手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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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㈩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1 │攜帶兇│黃志強犯攜帶兇器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0月31日12時許,在宜 │條第1項第3│器竊盜│竊盜罪,處有期徒│
│ │ │蘭縣礁溪鄉○○○路00號,趁林│款 │罪 │柒月。未扣案之鋸│
│ │ │勝銘疏未注意之際,持客觀上足│ │ │子壹支,沒收。 │
│ │ │供兇器使用之鋸子1支鋸斷上開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室內之檜木樑柱約20、30根後,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利用貨車載運至宜蘭縣礁溪鄉林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尾路得子口溪河堤邊放置後予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變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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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│黃志強黃志強張義明(已審結)共同│刑法第321 │攜帶兇│黃志強共同犯攜帶│
│ │ │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意│條第1項第3│器竊盜│兇器竊盜罪未遂,│
│ │ │聯絡,於103年3月12日5時許, │款、第2項 │罪未遂│處有期徒柒月。未│
│ │ │駕駛車號不詳之自小客車前往劉│ │ │扣案之鐵撬壹把,│
│ │ │林鎮位在宜蘭縣壯圍鄉順和路26│ │ │沒收。 │
│ │ │之1號住處旁,持黃志強所有客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觀上足供兇器使用之鐵撬1把,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將劉林鎮所有種植於該處之七里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香1株挖取後正欲搬運上車之際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,幸經劉林鎮及時發現,黃志強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、張義明2人遂將上開七里香遺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棄現場而駕車逃逸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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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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2日20時13分,在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宜蘭縣宜蘭市○○○路000號前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



│ │ │,趁劉月美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以自備之鑰匙開啟劉月美所有停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放在該處之車號00-0000號自小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貨車後,作為犯案之交通工具。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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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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1 │侵入住│黃志強犯侵入住宅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3日9時、10時許,│條第1項第1│宅竊盜│竊盜罪,處有期徒│
│ │ │在宜蘭縣礁溪鄉○○路00巷0號 │款 │罪 │刑柒月。 │
│ │ │,侵入何賜宗住處內,徒手竊得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何賜宗所有置放在客廳桌上擺放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檜木榴及聚寶盆各1個後逃離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現場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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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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7日3時0分,在宜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礁溪鄉中山路129巷內,趁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林聖宏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自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備之鑰匙開啟其所有之U5-1320 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號自小貨車後,作為自己犯案之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交通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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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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7日4時35分,在宜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礁溪鄉○○路00號康佩琳住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處後院,徒手竊取康佩琳放置於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後院之檜木樑柱6支得手。 │ │ │日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│黃志強黃志強陳長興(另行審結)共│刑法第321 │侵入住│黃志強共同犯侵入│
│ │ │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│條第1項第1│宅竊盜│住宅竊盜罪,處有│
│ │ │意聯絡,於103年11月17日4時許│款 │罪 │期徒刑柒月。 │
│ │ │,在宜蘭縣礁溪鄉○○路00號,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趁林明達未將住宅大門上鎖之際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,與陳長興駕駛前揭竊得林聖宏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所有之車號00-0000號自小貨車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前往林明達住處,侵入林明達住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宅後,徒手竊得林明達所有放置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於住宅1樓內之檜木奇木桌1個及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60吋液晶電視機1台後,再以車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U5-1320號自小貨車載運至黃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志強位於宜蘭縣頭城鎮頭濱路2 │ │ │ │




│ │ │段住處附近藏放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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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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7日9時許,在宜蘭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縣礁溪鄉○○路0段000號車棚內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,趁吳宏基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以自備之鑰匙開啟吳宏基所有之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車號000-000號重型機車後,作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為自己代步之交通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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9日凌晨1時30分前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後某時,在宜蘭縣壯圍鄉中央路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3段602號前,趁李錦洲疏於看管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財物之際,以自備之鑰匙開啟李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錦洲所有之車號00-0000號自小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客車後,作為自己代步之交通工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具,並趁機竊取李錦洲放置於車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內之零錢新台幣300元後佔為己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有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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19日凌晨1時30分,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在宜蘭縣壯圍鄉○○路0段000號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前廣場,趁吳臣穎疏於看管財物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之際,以自備之鑰匙起開啟吳臣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穎所有停放在該處之車號00-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7號自小客車後,作為自己代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交通工具,並趁機竊得吳臣穎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放置於車內之行動電話1支(廠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牌、宏達電、門號:0000000000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號)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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1日20時許,在宜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五結鄉○○○路000號前,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趁楊信哲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自備之鑰匙開啟楊信哲所有停放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在該處之車號0000-00號自小貨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車後作為代步之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



├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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未遂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1日23時前某時許 │條第1項、 │未遂 │罪,處有期徒刑貳│
│ │ │,駕駛前揭竊得之楊信哲所有之│第3項 │ │月,如易科罰金,│
│ │ │車號0000-00號自小貨車前往陳 │ │ │以新台幣壹千元折│
│ │ │建銓位在宜蘭縣壯圍鄉古亭路 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
│ │ │116號空屋處,趁陳建銓疏於看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管財物之際,徒手正欲將空屋內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之檜木樑柱搬出之際,幸為陳建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銓發現,遂棄車逃離現場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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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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1日23時0分,在宜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壯圍鄉○○路0段000號前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趁林晉德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自備之鑰匙開啟林晉德所有AJ8-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526號重型機車後作為代步之工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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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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1日23時10分,在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宜蘭縣壯圍鄉○○路0段000號附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近路段,趁林晉德疏於看管財物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之際,徒手竊得林晉德所有之車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號037-DAN號重型機車後作為代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步之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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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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2日4時許,在宜蘭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縣礁溪鄉○○路0段000巷0號前 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,趁陳再萬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以自備之鑰匙開啟陳再萬所使用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之車號000-000號重型機車後作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為代步之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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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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4日2時許,在宜蘭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縣宜蘭市民權路三段西門橋下,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趁黃啟斌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自備之鑰匙開啟黃啟斌所有之車│ │ │日。 │




│ │ │號9T-7626號自小貨車後作為代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步之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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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│黃志強黃志強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,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犯竊盜罪,│
│ │ │於103年11月28日19時許,在宜 │條第1項 │ │處有期徒刑參月,│
│ │ │蘭縣礁溪鄉○○街00號前,趁劉│ │ │如易科罰金,以新│
│ │ │邦勳疏於看管財物之際,以自備│ │ │台幣壹千元折算壹│
│ │ │之鑰匙開啟劉邦勳所有之車號00│ │ │日。 │
│ │ │B-271號重型機車後,作為自己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代步之交通工具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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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│黃志強黃志強李禧駿(另行審結)共│刑法第320 │竊盜罪│黃志強共同犯竊盜│
│ │ │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之犯│條第1項 │ │罪,處有期徒刑參│
│ │ │意聯絡,於103年10月16日4時55│ │ │月,如易科罰金,│
│ │ │分,駕駛不知情之陳裕山所有之│ │ │以新台幣壹千元折│
│ │ │車號00-0000號自小客車,前往 │ │ │算壹日。 │
│ │ │宜蘭縣冬山鄉日新路1巷口,趁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黃志偉疏未注意之際,由黃志強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在旁把風接應、李禧駿持自備鑰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匙下手行竊之方式,共同竊得黃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志偉所使用停放在該處之車號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IN-8246號自小客車後供其等代 │ │ │ │
│ │ │步使用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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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