請求損害賠償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(刑事),交重附民字,104年度,11號
ILDM,104,交重附民,11,20160330,1

1/1頁


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
                 104年度交重附民字第11號
原   告 廖鴻杰
被   告 吳建毅
被   告 國園工程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建榮
上列被告因104年度交訴字第45號業務過失致死案件,經原告提
起附帶民事訴訟。查其內容繁雜,非經長久之時日,不能終結其
審判,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,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
移送本院民事庭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王耀興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呂俐雯
                  法 官 林楨森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裁定不得抗告。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邱淑秋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4   月  6   日

1/1頁


參考資料
國園工程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