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98號
聲 請 人 長春藤資產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羅森洲
代 理 人 郭靜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7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祥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(即與神盾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後之消滅公司)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72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2月2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忠霖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4 日
書記官 沈育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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