除權判決(股票)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除字,105年度,55號
SLDV,105,除,55,2016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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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       105年度除字第55號
聲 請 人 張家毓即張家賢
      洪逸誠即洪堯智
      洪堯晏 
      洪堯華 
      洪珮芝 
共同代理人 陳冠宇 
上列聲請人因遺失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,聲請除權判
決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股票無效。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593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7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蘇珈漪
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簡吟倫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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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大屯育樂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