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3號
聲 請 人 楊鈞凱
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,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3日言詞辯
論終結,判決如下:
主 文
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。
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上開證券,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514號公示催告。二、所定申報權利期間,已於民國105年1月15日屆滿,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。
三、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
附表: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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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支票附表: 105年度除字第3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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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 發 票 人│ 付 款 人 │ 受 款 人 │ 票 面 金 額 │ 支票號碼 │ 發 票 日 期 │
│號│ │ 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( 或到期日)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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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楊鈞凱 │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│永承工業股份有限公司│90,021元 │JE0263966 │104年9月10日 │
│ │ │用合作社義山分社 │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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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判決不得上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
書記官 洪忠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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