第三人異議之訴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重訴字,105年度,97號
SLDV,105,重訴,97,2016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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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一○五年度重訴字第九七號
原   告 李宜玹
訴訟代理人 彭國書律師
      邱筱雯律師
被   告 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和生
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繳納 裁判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;又原告之訴,起訴不合程式 或不備其他要件,依其情形可以補正,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 補正而不補正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民事訴訟法第二百 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亦有明文。
二、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經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四年十 二月三十一日裁定命原告於送達後七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 十二萬七千一百九十二元,該裁定業於一百零五年一月五日 送達原告,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。
三、經查,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 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、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及收文 資料查詢清單各一份附卷足憑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應予駁 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第六款、第九十五條、 第七十八條,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
法 官 孫萍萍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書 記 官 黃湘茹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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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萬通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