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償債務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訴字,105年度,342號
SLDV,105,訴,342,2016030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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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42號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
原   告 陳振富 
被   告 潘伊錚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原告之訴駁回。
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 費,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。
二、本件原告原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,經被告於法定期間對 支付命令聲明異議,視為起訴,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,經 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18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正。該項裁 定已於105年2月24日送達原告,有該裁定、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。
三、原告逾期迄今未補正,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、多元化案 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各1份在卷可稽,其訴顯難認為合法, 應予駁回。
四、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、第95條、第78條裁定 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月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8 日
書記官 楊喻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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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