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31號
原 告 多里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鄭景隆
被 告 宥喬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珠輝
被 告 紀騰國際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王傑萍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 有明文。
二、兩造就本件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 轄,有兩造所訂商品代操合約書第拾叁條約定可稽(見本院 卷第8頁),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,自應由該地 方法院管轄。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,顯係違誤,爰 依職權移送予有管轄權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。
三、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劉瓊雯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書記官 陳弘祥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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