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44號
原 告 陳怡文
訴訟代理人 賴安國律師
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
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
壹萬伍仟捌佰伍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
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
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5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