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323號
SLDV,105,補,323,2016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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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  告 簡寬惠 
      簡寬弘 
      簡嘉鋒 
      簡吟容 
      陳富美 
      李泰志 
      李泰明 
      李絲敏 
共   同
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 
被   告 林錫祺 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元(計
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9,500元/㎡×占用面積【776.65㎡+242.55
㎡】=9,682,4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
叁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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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