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23號
原 告 簡寬惠
簡寬弘
簡嘉鋒
簡吟容
陳富美
李泰志
李泰明
李絲敏
共 同
訴訟代理人 張靜律師
被 告 林錫祺
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
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玖佰陸拾捌萬貳仟肆佰元(計
算式:公告土地現值9,500元/㎡×占用面積【776.65㎡+242.55
㎡】=9,682,400 元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
叁拾壹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
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
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
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