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不當得利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315號
SLDV,105,補,315,2016033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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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315號
原   告 廖吳金月
      廖秀綢 
      廖秀婧 
      廖秀美 
      廖運誠 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秀換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3  月  3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 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 3  月  30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林政毅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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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