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5號
原 告 廖吳金月
廖秀綢
廖秀婧
廖秀美
廖運誠
上列原告與被告潘秀換間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
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,應徵第
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柒仟柒佰叁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
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國益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書記官 林政毅