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99號
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
原告與被告高立能實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曾聲請對
被告發支付命令,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,
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經查,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
幣(下同)壹佰壹拾柒萬柒仟捌佰伍拾捌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
壹萬貳仟陸佰捌拾貳元,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
,尚應補繳壹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
1 項但書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
,即駁回原告之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蔡子琪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書記官 程翠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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