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81號
SLDV,105,補,281,20160316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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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81號
原    告 曾逸嫻
被    告 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兼法定代理人 游阿昆
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
費,查本件係屬財產權訴訟,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,應依
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陸拾伍萬元,應徵
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,茲依民事訴訟法第
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
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16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江俐陵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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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得利雲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