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75號
SLDV,105,補,275,2016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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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  告 昶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瑋  
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,應繳裁判費壹萬
貳仟壹佰捌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5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月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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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昶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德奧國際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