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75號
原 告 昶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沈瑋
上列原告因給付價金事件,曾聲請對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發支
付命令,惟被告德奧國際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
出異議,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
新臺幣(下同)壹佰壹拾貳萬肆仟捌佰捌拾元,應繳裁判費壹萬
貳仟壹佰捌拾柒元,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外,尚應補
繳壹萬壹仟陸佰捌拾柒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
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繳,如逾期未繳,即駁
回原告之訴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
書記官 薛月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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