分割共有物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58號
SLDV,105,補,258,2016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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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58號
原   告 田正超 
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
被   告 鄭繼全 
      鄭繼霖 
      吳鄭麗華
      鄭琨陽 
      鄭琨修 
      鄭瑪琍 
      鄭玟琍 
     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上1   人
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 
被   告 鄭逸泓 
      周順龍 
      張義忠 
      蔡明志 
      李賢德 
      李勤益 
      鄭俊銑 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柒佰陸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薛月秋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單位:新臺幣)
面積6915平方公尺×10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/ 平方公尺
×原告應有部分264903/400000=00000000元。(元以下四捨五入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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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