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58號
原 告 田正超
訴訟代理人 楊進興律師
被 告 鄭繼全
鄭繼霖
吳鄭麗華
鄭琨陽
鄭琨修
鄭瑪琍
鄭玟琍
財政部國有財產署
上1 人
法定代理人 莊翠雲
被 告 鄭逸泓
周順龍
張義忠
蔡明志
李賢德
李勤益
鄭俊銑
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
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仟壹佰肆拾肆萬捌仟柒佰柒拾柒元(
計算式詳如附表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拾壹萬貳仟柒佰陸
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
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逸成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1 日
書記官 薛月秋
附表: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(單位:新臺幣)
面積6915平方公尺×105 年1 月土地公告現值2500元/ 平方公尺
×原告應有部分264903/400000=00000000元。(元以下四捨五入
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