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土地等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54號
SLDV,105,補,254,2016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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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54號
原   告 杜華娟 
訴訟代理人 林達傑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星雲社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,原
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,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玖拾萬
玖仟伍佰元【計算式:214,000 元/ 平方公尺(104 年1 月公告
現值)×4.25平方公尺(原告主張占用面積,及為全體而為請求
)】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玖仟玖佰壹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
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
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方蘭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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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