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48號
原 告 湖適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陳國安
訴訟代理人 蘇奕全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山水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、林明豪、廖昭雄間
給付管理費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。查本件訴訟標的金
額為新臺幣(下同)84萬元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,140 元。茲依
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
達後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
書記官 許巧玟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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