損害賠償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42號
SLDV,105,補,242,20160304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42號
原   告 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蓉崗 
訴訟代理人 張菀萱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岱鐠科技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,原告起訴未
據繳納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,140,356元
(按起訴當日即民國105 年2 月24日臺灣銀行牌告美金現金賣出
匯率新臺幣33.412元折算,計算式:美金64,059.5元×33.412=
新臺幣2,140,356 元,元以下四捨五入),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
臺幣22,285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
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,逾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
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筱蓉
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,應於裁定送達後10
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;關於命
補繳裁判費部分,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彭品嘉

1/1頁


參考資料
世平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岱鐠科技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