給付買賣價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補字,105年度,238號
SLDV,105,補,238,20160310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補字第238號
原   告 潘興旺 
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       書記官 劉雅萍

1/1頁


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