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238號
原 告 潘興旺
訴訟代理人 楊進銘律師
上列原告與被告陳淑貞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,原告起訴未據繳納
裁判費,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貳佰貳拾萬元,應徵第一
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捌拾元。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
第1 項但書之規定,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,如逾
期不繳,即駁回其訴,特此裁定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欣怡
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。
本件裁定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書記官 劉雅萍