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清字第7號
債 務 人 張啓俊
代 理 人 趙興偉律師
上列債務人聲請清算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聲請清算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,應 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(一)財產目錄,並其性質 及所在地。(二)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 額。(三)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。(四)依法應 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1條第4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 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, 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。且法院裁 定開始清算程序前,得依職權訊問債務人,並得定期命債務 人據實報告清算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,債務人若違 反前項報告義務者,得駁回之,同條例第82條第1項、第2項 亦有明定。
二、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清算,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 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 日
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辜漢忠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
書 記 官 丁柔云
附件:
1.說明債務人由何人資助生活費用並提出該人姓名、住所與 債務人關係及給付方式。
2.詳列聲請前二年間支出數額及項目並說明105 年2 月5 日 民事陳報狀陳報債務人家人每月資助金額3,000 元至5,00 0 元,惟聲請狀所附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載明聲請前二 年內支出總計410,200 元,平均每月17,091元之數額之計 算式及證明文件並重提財產收入狀況報告書。
3.陳報債務人目前實際居住地址並提出證明文件。 4.陳報債務人幫何人看管倉庫,由何人供應三餐並陳報供應 者之姓名、送達處所,如何供應三餐?( 以食物或現金方 式提供?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