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消債更字第2號
債 務 人 陳曉萍
代 理 人 林世昌律師
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,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。
理 由
一、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,得依本條例所 定更生或清算程序,清理其債務,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 條定有明文。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,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 況說明書,應表明下列事項,並提出證明文件:一、財產目 錄,並其性質及所在地。二、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 平均每月營業額。三、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、原因及種類 。四、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,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 例第43條第6 項規定自明。次按,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 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,但其情形 可以補正者,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,同條例第8 條定有明 文。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,應駁回之,參諸 同條例第46條第3 款規定自明。
二、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,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 料到院,爰定期命補正,如逾期未補正,則駁回其聲請。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昌義
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。
本件不得抗告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書 記 官 丁柔云
附件:
1.說明債務人平日上班之交通工具為何?交通費如何計算?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。
2.提出債務人父親最新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。3.提出最新之租賃契約影本。
4.說明債務人妹妹無收入之理由?其日常生活花費之金錢來源為 何?
5.說明債務人父親之嘉義埤子頭郵局帳戶內,每月存入新臺幣3, 775元「○月國金」之匯款原因為何?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