返還擔保金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聲字,105年度,57號
SLDV,105,司聲,57,20160328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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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      105年度司聲字第57號
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
代 理 人 余德軒 
相 對 人 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
兼上一人
法定代理人 賴孟婕 
相 對 人 賴富源 
上列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。
理 由
一、本件聲請意旨略以:伊前遵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司裁 全字第810 號民事裁定,准供擔保後對相對人之財產予以假 扣押,並向本院提存所以104 年度存字第796 號提存事件提 存在案,現因相對人同意聲請人取回,爰依法聲請返還提存 物云云。
二、按供擔保人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04 條第1 項規定聲請返還提 存物或保證書者,應向命供擔保之法院為之(最高法院86年 度台抗字第55號裁定參照),與當事人實際上提存之法院無 涉。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,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,依原告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,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 1 項定有明文,此項移轉管轄之規定,既規定於民事訴訟法 總則編,於依同法規定聲請事件亦應適用。
三、經查,本件命供擔保之法院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,故聲請人 應向原命供擔保之法院聲請返還提存之擔保物。茲聲請人向 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,揆諸上揭說明,自有未合,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。
四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
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宣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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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
威邁思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