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
聲 請 人 李孝晨
相 對 人 宋武龍
上列當事人間本票裁定事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利息,准予強制執行。聲請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聲請意旨略以:聲請人執有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 ,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。詎於屆期提示後,未獲付款。為此 提出該本票5 紙,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情。二、經查,本件聲請利息部分,聲請人聲請自提示日起計算利息 。惟聲請人聲請意旨僅記載本票已屆期,經提示未獲付款云 云,並未敘明提示日,提示日不明(至遲應於聲請日提示) ,本院於民國(下同)105 年2 月25日通知聲請人5 日內補 正提示日,聲請人於105 年2 月26日收受通知,迄今仍未補 正,則聲請人至聲請日前(即105 年2 月19日前)利息部分 之請求,尚無依據,應予駁回外,其餘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 3 條規定相符,應予准許。
三、爰裁定如主文。
四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,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,000 元。
五、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、變造者,得於接到本裁定後20日 內,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。發票人 已提起確認之訴者,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 條規定聲請法院 停止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2 日
簡易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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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附表: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 105年度司票字第1214號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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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編│發 票 日│票 面 金 額 │到 期 日│ 利 息 起 算 日 │票 據 號 碼 │
│號│ │ (新臺幣) │ │ │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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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1 │105年2月9日 │10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5年2月19日 │T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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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2 │105年2月6日 │12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5年2月19日 │T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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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3 │104年10月6日 │60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5年2月19日 │TH568526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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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4 │104年9月15日 │50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5年2月19日 │TH568501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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│5 │103年1月5日 │900,000元 │未記載 │105年2月19日 │TH0000000 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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