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秋雲兼顏崢晟之繼承人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顏煌陽即顏崢晟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顏煌陽即顏崢晟之繼承人應於繼承顏崢晟之遺產範圍
內,與債務人陳秋雲兼顏崢晟之繼承人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
臺幣叁萬玖仟壹佰伍拾柒元,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
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4153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雲、顏│自民國104年7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2.83│
│ │39157 │煌陽 │月1日起 │ │ 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陳秋雲、顏│自民國104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│39157 │煌陽 │月2日起 │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│元 │ │ │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│ │ │ │ │之二十計算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聲請事項:
一、債務人顏煌陽於繼承顏崢晟遺產範圍內,與債務人陳秋
雲連帶清償新臺幣(以下同)39,157元整及自民國(以下同
)104年7月1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2.83計算
之利息,及自104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,延滯在6個月以內
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10,延滯超過6個月部分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20,計算違約金。
二、督促程序費用由債務人連帶清償。
事實理由:
一、緣被繼承人顏崢晟於99年間就讀私立龍華科技大學時,
邀同債務人陳秋雲為其連帶保證人,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
一筆,金額捌拾萬元整,嗣並出具「撥款通知書」動用1筆
共計新臺幣39,157元整。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、付息或
償付本息時,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,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
率計付延遲利息外,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,本金自到
期日起,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逾期六個月(含)
以內者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;逾期六個月以上者,就超
過六個月部分,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。
二、詎被繼承人顏崢晟就讀學校學程終止後,並未依約履行
債務,迄今被繼承人顏崢晟尚餘本金39,157元整(逾期利息
、違約金另計),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,視為全部到期。另
債務人陳秋雲為其連帶保證人,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
任,並拋棄先訴抗辯權。
三、嗣查核戶籍謄本,被繼承人顏崢晟已歿,且向臺灣士林
地方法院查詢無人拋棄繼承;依民法第1138條及同法條第2
款規定,被繼承人顏崢晟繼承人即債務人顏煌陽、陳秋雲,
債務人顏煌陽應負限定繼承責任,債務人陳秋雲為本案原因
債務人,對本案債務負全部清償責任。
四、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,為此特依民事訴
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發
支付命令,促其清償以保權益。
五、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
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
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實感德便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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