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4148號
SLDV,105,司促,4148,2016033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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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致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林美娜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沈茂煬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萬柒仟柒佰壹拾壹元,
 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
  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
  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105   年  3   月  3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4148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沈致宇、林│自民國104年7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 │87455 │美娜   │月1日起   │月5日止 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6日起   │      │六九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沈致宇、沈│自民國104年7│至民國105年1│年息百分之一.│
│  │10256 │茂煬   │月1日起   │月5日止   │八三     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├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 │   │     │自民國105年1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二.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月6日起   │      │六九   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違約金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違約金起算日│違約金截止日│違約金計算方式│
│序號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     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沈致宇、林│自民國104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87455 │美娜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2│新臺幣│沈致宇、沈│自民國104年8│至清償日止 │逾期在六個月以│
│  │10256 │茂煬   │月2日起   │      │內者依上開利率│
│  │元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百分之十,逾期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超過六個月部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依上開利率百分│
│  │   │     │      │      │之二十計算 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沈致宇前就讀亞東技術學院致理技術學院
  邀同債務人林美娜沈茂煬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
  貸款放款借據共5筆,金額總計為新臺幣(下同)150722元
  ,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、退學或服義務兵役
  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60期,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
  還本金或本息,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,除應自
  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,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
  份,本金自到期日起,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,照應還款額,
 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
  以上者,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。
  (二)詎債務人沈致宇自104年8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
  ,迄今尚欠本金97711元未還,經聲請人催討未果,依據借
  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,
  即視為全部到期。另債務人林美娜沈茂煬既為連帶保證人
  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。
  (三)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,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
  所送達,無法送達時,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
  第一項之規定,准予寄存送達,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
  錢債務,依民事訴訟法第五○八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
  ,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,實感德便。
  釋明文件: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,利率資料,借據及撥款申請
  書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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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