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
代 理 人 盧婷妮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東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鶴馨投資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邱鶴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東城科技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盛美廣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葉淑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邱鶴鈞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淑芬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香秀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仟捌佰壹拾柒萬肆仟肆
佰柒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、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
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
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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