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巧克力花園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謝永生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肆仟肆佰伍拾元,及
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
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
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