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促字第40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巧克力花園大廈社區管理委員會
法定代理人 呂佳薇
上列聲請人即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李安翔發支付命令事
件,本院裁定如下:
主 文
聲請駁回。
督促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。
理 由
一、按支付命令之聲請,不合於第508 條至第511 條之規定,或 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,法院應以裁定駁 回之。民事訴訟法第513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。二、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李安翔發支付命令,經本院查詢戶 政資料所示,債務人李安翔已於民國103 年1 月1 日死亡。 依首開法條規定,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,應予駁回。三、如不服本裁定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1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