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95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藍婞米即藍嘉玲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玖拾壹元,及自
民國九十六年十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;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
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
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
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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