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605號
SLDV,105,司促,3605,20160321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60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陳翰祺
法定代理人 陳見發
兼法定代理 林婉怡
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海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陳聰明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翰祺清償新臺幣肆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
  百零五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
  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
  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婉怡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叁仟元,及自
  民國一百零五年三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
  之六計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海德國際企業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