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44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代 理 人 潘秀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吳妍羚即吳旻潔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零伍拾壹元,及其中
新臺幣貳萬陸仟陸佰捌拾元,自民國九十七年九月一日起至
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
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九十
七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
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
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8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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