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435號
SLDV,105,司促,3435,20160321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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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43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熊谷真樹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福興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叁仟玖佰柒拾貳元,
  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十四.九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
  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2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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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