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233號
SLDV,105,司促,3233,2016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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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23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簡榮宏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叁佰伍拾貳元,
  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貳萬零叁佰伍拾陸元,自民國九十五年六
  月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
  分之十九.九八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
  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
 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  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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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