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葉慶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鄭慶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
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三
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十九.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
.九六九計算之違約金;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週
年利率百分之一.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4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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