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142號
SLDV,105,司促,3142,2016031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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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14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葉慶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鄭慶瑞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壹拾萬柒仟玖佰伍拾捌元
  ,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叁仟捌佰貳拾元,自民國九十一年三
  月十五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十九.六九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一
  .九六九計算之違約金;另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
  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遲延利息,暨按週
  年利率百分之一.五計算之違約金,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
  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
  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4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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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富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