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花旗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曹育華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捌仟陸佰肆拾陸元,
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表
105年度司促字第3065號
利息:
┌──┬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┬───────┐
│本金│ 本金 │相關債務人│ 利息起算日 │ 利息截止日 │ 利息計算方式 │
│序號│ │ │ │ │ │
├──┼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┼───────┤
│ 001│新臺幣│曹育華 130│自民國 104年│至清償日止 │年息百分之三.│
│ │228646│0000000000│08月 30日 │ │八八 │
│ │元 │4 │起 │ │ │
└──┴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┴───────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緣相對人曹育華於民國104年7月29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
(帳號:00000000000000),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,迄今尚
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。案經聲請人數次通
知其前來履行,均未獲置理,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
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。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,
為求簡速,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,狀請鈞院
鑒核,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,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,
俾保債權,至感德便。
釋明文件:債權證明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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