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添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張清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六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九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