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3034號
SLDV,105,司促,3034,20160310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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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3034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添安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張清傳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三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九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
  年十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
  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  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五
  年二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
  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五、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。
六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七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八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九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 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0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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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