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嚴美君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阮奕涵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伍佰伍拾叁元,及自民國
一百零四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
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
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其餘租金新臺幣壹萬伍仟元之聲請,業經本院成立調
解在案,有本院104 年度士簡調第280 號調解筆錄影本在卷
可稽,債權人既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,顯毋庸再聲請發支付
命令,是此部分聲請於法不合,應予駁回。
三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四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五、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,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,以書狀向
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