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王騰建築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王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國立陽明大學
法定代理人 梁賡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陸
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9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