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983號
SLDV,105,司促,2983,20160309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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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83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王騰建築師事務所
法定代理人 王騰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國立陽明大學
法定代理人 梁賡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玖萬捌仟叁佰壹拾陸
  元,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
 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
 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  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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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