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932號
SLDV,105,司促,2932,20160311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932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黃珮瑩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玖萬柒仟肆佰捌拾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肆萬柒仟伍佰伍拾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
 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
  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滯第二個月
  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
  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計
  算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
 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11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緣債務人黃珮瑩於民國(下同)89年2月8日向聲請人請
  領信用卡使用,依約定債務人得於該信用卡特約商店刷卡消
  費或向指定辦理預借現金之機構預借現金。但應於次月繳款
  日前向聲請人清償,逾期應自墊款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年息
  利率百分之15(日息約萬分之4.1)計算利息,並依帳單週期
  收取違約金,惟每次連續收取期數最高以三期為上限,違約
  金之計算方式為:當期(月)繳款發生延滯時,計付違約金30
  0元;連續2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2個月計付違約金400元
  ,連續3個月發生繳款延滯時,第3個月計付違約金500元。
  有預借現金者則應另給付依照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.5%加上
  新臺幣100元計算之手續費。
  (二)詎債務人自請領信用卡至92年10月30日止共消費簽帳
  新臺幣47,550元整未按期給付,迭經催討無效,依法債務人
  自應負給付責任,並應給付自105年2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之
  利息及違約金(即逾期手續費)。故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
  規定,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,依督促程序,對債務人發支付
  命令,促其清償。
   (三)另配合銀行法第47-1條增訂第2項規定,利息請求所適
  用年息利率超過百分之15計算部分,原告縮減請求至年息利
  率百分之15計算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申請書影本、應收帳務明細表影本及信用
  卡約定條款影本。

1/1頁


參考資料
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