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818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
代 理 人 廖宜鴻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陳德洲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林麗鶯即陳林麗鶯
一、債務人陳德洲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捌萬零玖佰壹拾捌
元,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
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一月
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,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,按上開利
率百分之十,逾期超過六個月者,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
算之違約金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。若債權人
對債務人陳德洲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,由債務人林麗鶯
即陳林麗鶯向債權人為給付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
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0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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