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779號
SLDV,105,司促,2779,20160304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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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779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
代 理 人 吳棋笙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朱亮菱即朱清安之繼承人
一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朱清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叁萬貳仟柒佰零貳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十日起至民國
  九十七年三月九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.二五計算之
  利息,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
  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,暨自民國一
  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
  算之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
  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於繼承朱清安所得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
  肆萬叁仟捌佰捌拾肆元,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四月十六日起至
  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.
  七一計算之利息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
  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暨違約金新臺幣叁仟
  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
  出異議。
三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四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五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4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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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