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707號
SLDV,105,司促,2707,20160309,1

1/1頁

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707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黃碧娟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戴坤佑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萬陸仟零叁拾肆元,及其中
  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柒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十四
  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,並賠
 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
  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9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、緣債務人與債權人訂立信用卡契約,並持有債權人
  所發行之國際信用卡,卡號0000000000000000,簽帳消費共
  積欠信用卡款項86034元整,自最後一次消費繳款日,民國1
  04年2月13日迄未清償。案經債權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,
  未獲全數清償,故債務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,確有督促其履
  行之必要。
  (二)、依前簽訂之契約第十五條之規定:各筆循環信用之
  計算,係將每筆「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」,自各筆帳
  款入帳日起,以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按日計算至該筆帳
  款結清之日止﹝元以下四捨五入﹞。另正、附卡持卡人間依
  申請書簽名同意事項及前揭約定條款第三條約定,互負連帶
  責任,就前項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之責。本件係請求給付一
  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為此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
  定,狀請鈞院鑒核,依督促程序迅速賜支付命令,以維權益
  ,實為法便。
  釋明文件:信用卡聲請書、信用卡約定條款、系統欠款證明

1/1頁


參考資料
滙豐(台灣)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