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264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魅町視覺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張哲銘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盛美麗廣告策劃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林家豪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元,及自本支付
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
利息,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
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日以新臺幣壹萬肆仟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
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
議。
三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
清償日止,按日以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四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
日止,按日以新臺幣壹萬柒仟元計算之懲罰性違約金,否則
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五、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務人負擔。
六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七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3 日
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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