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555號
SLDV,105,司促,2555,2016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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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555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盧芊蓉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玖佰玖拾伍元,及自
 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
  計算之利息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一、查債務人於民國100 年2 月17日起陸續分別向債權人申
    請租用台灣大哥大門號為0000000000、0000000000之行
    動電話服務。
  二、惟債務人嗣未依約繳納電信費,迄今仍積欠債權人電信
    費及提前終止契約之應付補償款等,經債權人多次催討
    ,債務人均置之不理,顯無清償誠意,實有督促其履行
    之必要。釋明文件:申裝書、帳單、欠費明細等影本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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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