支付命令
臺灣士林地方法院(民事),司促字,105年度,2480號
SLDV,105,司促,2480,20160303,1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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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     105年度司促字第2480號
聲 請 人
即債權人 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
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
相 對 人
即債務人  鄧武男
一、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伍仟柒佰肆拾柒元,及
  其中新臺幣壹拾萬零柒佰玖拾肆元,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
  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,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四.九九計算
  之利息,暨按延滯第一個月(內)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,延
  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肆佰元,延滯第三個月(含)以上
  須按月給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,其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
  以三期為限,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,否則應於
  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,向本院提出異議。
二、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。
三、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,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
 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。
中  華  民  國  105  年  3   月  3   日
        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
附件:
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:
  (一)債務人鄧武男於091 年0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,
     經聲請人核發使用,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
     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,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
     前繳付簽帳款,逾期繳付者,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
     給付利息及違約金。
  (二)債務人迄105 年01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5,747 元整未
     為清償( 含消費款24,413元整、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
     76,381元整及已到期之利息4,953 元整) ,雖經聲請
     人屢次催討,仍不還款,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
     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、消費款、預借現金、尚
     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,計新臺幣100,794 元整
     自105 年0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.99%計算
     之利息,另以每月為一期,每期違約金計算方式如下
     : 延滯第一期當期收取300 元整,延滯第二期當期收
     取400 元整,延滯第三期當期收取500 元整之違約金
     ,違約金每遇有連續收取三期以上情形時,以三期為
     限。
  (三)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,爰依民事訴訟
     法第508 條之規定,狀請 鈞院鑒核,迅賜對債務人
     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,實感德便。
     謹   狀
釋明文件:釋明文件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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參考資料
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, 台灣公司情報網